“利息转入本金计付”的效力该如何认定?
我之前借钱给别人,约定了利息。现在到了还款时间,对方提出把之前产生的利息转入本金,重新计算后续利息。我不太清楚这种“利息转入本金计付”在法律上是否有效,也不知道该怎么判断它的效力,想了解相关法律规定和认定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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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借贷关系中,“利息转入本金计付”也就是我们常说的“复利”。复利是指在每一个计息期后,将所生利息加入本金再计利息。 对于“利息转入本金计付”效力的认定,我国法律有相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超过部分的利息,不应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按前款计算,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届满后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超过以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从上述法律规定可以看出,法律并非完全禁止“利息转入本金计付”。只要前期利率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将这部分利息计入后期本金是被认可的。例如,甲借给乙10万元,约定年利率为15%,一年后产生利息1.5万元。若此时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高于15%,那么将这1.5万元利息计入本金,重新出具11.5万元的借条是有效的。 但同时,法律也设置了上限。即最终借款人支付的本息之和不能超过以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这是为了防止出借人通过复利的方式获取过高的利息,保护借款人的合法权益。 在实际操作中,如果发生“利息转入本金计付”的情况,双方最好重新签订明确的债权凭证,清晰记录本金和利息的计算方式。这样在产生纠纷时,能够更好地依据法律规定来认定其效力,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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