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中‘明知’该如何认定?
我朋友被指控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可他说自己并不清楚那些物品是犯罪所得。我想知道在法律上,对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里的‘明知’是怎么认定的呢?是有明确知道才算,还是有一些其他情况也算呢?我很担心朋友,希望能了解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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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是一个重要的罪名,而“明知”是认定该罪的关键要素。“明知”包含了确切知道和应当知道这两种情况。确切知道很好理解,就是犯罪人明确知晓所涉及的物品是犯罪所得。而应当知道则是指根据各种情况和证据,从常理推断出犯罪人应该意识到物品是犯罪所得。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认定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以上游犯罪事实成立为前提。这里所说的“明知”,应当结合被告人的认知能力,接触他人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情况,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种类、数额,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转换、转移方式以及被告人的供述等主、客观因素进行认定。 在司法实践中,有一些情形可以被认定为“应当知道”。比如交易的价格明显低于市场正常价格,这种不合理的低价交易就暗示了物品来源可能存在问题;交易的时间、地点比较隐蔽,不在正常的交易场所进行交易,很可能是为了躲避他人的视线;还有物品本身的性质、特征,如果是明显来路不正的物品,比如没有合法手续的贵重物品等。 总之,对于“明知”的认定,不能仅仅依据犯罪人的口供,而是要综合多方面的因素来判断。这既保障了法律的公正执行,也避免了冤枉无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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