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认定销赃时是否知情?
我朋友最近涉及一个销赃案件,他坚称自己不知情,但警方怀疑他知道物品来路不正。我不太懂法律,想知道在法律上,到底是依据什么来认定销赃的时候知不知情呢?这对我朋友的情况很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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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上,认定销赃时是否知情,也就是判断行为人是否‘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是一个复杂但有明确规则的过程。 ‘明知’包括确切知道和应当知道两种情况。确切知道很好理解,就是行为人明确知晓所处理的物品是犯罪所得。而应当知道则是根据一般人的认知水平和行为当时的具体情况,推断行为人不可能不知道物品的非法来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洗钱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明知系犯罪所得及其收益,但有证据证明确实不知道的除外:(一)知道他人从事犯罪活动,协助转换或者转移财物的;(二)没有正当理由,通过非法途径协助转换或者转移财物的;(三)没有正当理由,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收购财物的;(四)没有正当理由,协助转换或者转移财物,收取明显高于市场的‘手续费’的;(五)没有正当理由,协助他人将巨额现金散存于多个银行账户或者在不同银行账户之间频繁划转的;(六)协助近亲属或者其他关系密切的人转换或者转移与其职业或者财产状况明显不符的财物的;(七)其他可以认定行为人明知的情形。 司法实践中,司法机关会综合考虑各种因素来判断。比如交易的时间、地点,如果是在深夜、偏僻的地方进行交易,就可能增加行为人应当知道物品来源非法的可能性。交易的价格,如果价格明显低于市场正常价格,那也会倾向于认定行为人知情。还有物品的性质,如果是一些很容易判断来源非法的物品,如被盗抢的机动车没有合法的手续等,也可以作为认定知情的依据。此外,行为人的职业、经历、认知能力等也会被纳入考量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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