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的离职日期如何界定?


在劳动法中,离职日期的界定是一个很关键的问题,它涉及到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的权益。下面我们来详细探讨不同情形下离职日期的界定方式。 首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也就是说,如果劳动者按照法律规定,提前一定时间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离职,那么从通知发出日开始计算,三十日后(试用期为三日后)即为离职日期,即使用人单位未批准,这个日期也是有效的。比如小李在2月1日以书面形式向公司提出离职,那么按照法律规定,3月3日就是他的离职日期,公司不能以未批准为由继续要求他工作。 其次,如果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那么双方协商确定的日期就是离职日期。例如,小张和公司经过沟通,一致同意在5月15日解除劳动合同,那么5月15日就是他的离职日期。这种情况下,双方达成的协议具有法律效力,都应当遵守。 再者,若用人单位存在违法行为,如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等,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无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此时,劳动者实际停止工作的日期即为离职日期。比如公司长期拖欠小王工资,小王在告知公司后直接停止工作,那么他停止工作的那天就是离职日期。 另外,如果是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且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如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等,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通知送达劳动者的日期即为离职日期。比如小赵因严重违反公司规定,公司于6月10日向他送达了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那么6月10日就是他的离职日期。 总之,离职日期的界定要根据具体情况,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来确定。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都应当了解这些规定,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在实际操作中,如果遇到疑问,建议及时咨询专业的法律人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