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该如何界定夫妻生活债务?
我和伴侣结婚几年了,最近因为一些债务问题产生了矛盾。有些债务是用于家庭日常开销,有些我不太确定用途。我想知道在民法典里,到底是怎么界定夫妻生活债务的呢?哪些算夫妻共同要还的,哪些是个人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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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法典中,夫妻生活债务的界定是一个重要且复杂的问题。我们先来了解一下夫妻共同债务和个人债务的概念。夫妻共同债务,简单来说,就是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了家庭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双方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而个人债务则是一方在婚前或者婚后以个人名义所负的,与家庭共同生活无关的债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这里的“夫妻双方共同签名”,就比如夫妻两人一起在借条上签字借钱,这种情况很明确是共同债务。“夫妻一方事后追认”,就是一方先借了钱,另一方后来知道了并且表示认可这笔债务,那也算是共同债务。“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像日常的买菜、买生活用品、孩子上学的费用等,这些为了维持家庭正常生活所产生的债务,都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比如说,一方背着另一方借了一大笔钱去投资做生意,但并没有用于家庭生活,而且另一方也不知情,这种情况下一般就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如果债权人能证明这笔投资生意的收益是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的,或者另一方其实是知道并同意的,那也可能会被认定为共同债务。 在实际生活中,界定夫妻生活债务可能会比较复杂,需要综合多方面的因素来判断。如果遇到具体的债务纠纷问题,建议咨询专业的法律人士,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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