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书有效期是否为身份证明?
我去做了一份公证书,现在有人跟我说公证书有效期就是身份证明的有效期,可我不太确定。我想知道公证书有效期和身份证明到底有没有这种关联,公证书有效期是怎么规定的,是不是真像别人说的那样等同于身份证明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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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我们要明确公证书和身份证明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公证书是指公证处根据当事人申请,依照事实和法律,按照法定程序制作的具有特殊法律效力的司法证明书,是司法文书的一种。而身份证明是用于证明自然人身份的文件,比如身份证等。 关于公证书的有效期,法律并没有统一的硬性规定,其有效期长短通常取决于公证书的类型和使用目的。一般来说,有以下几种情况。对于一些涉及法律行为的公证书,比如合同公证,其有效期往往与合同的履行期限相关。如果合同中约定了履行期限,那么在这个期限内公证书通常是有效的。例如,一份房屋租赁合同公证,合同约定租赁期限为三年,那么在这三年里,该公证书在与这份租赁合同相关的事务中就是有效的。 对于一些具有证明性质的公证书,如出生公证、亲属关系公证等,这类公证书通常是长期有效的,除非证明的内容发生了变化。比如出生事实不会改变,那么出生公证书理论上就是长期有效的。 而身份证明有其自身的有效期规定,以身份证为例,未满16周岁有效期为5年,16 - 25周岁有效期为10年,26 - 45周岁有效期为20年,46周岁以上则长期有效。公证书有效期和身份证明有效期并没有必然的等同关系。所以,公证书有效期并非就是身份证明。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经公证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该项公证的除外。这说明公证书具有法律效力,但它的效力体现和有效期界定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而不是简单等同于身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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