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业限制协议的限制范围该如何界定?


竞业限制协议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一定期限内,劳动者不得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任职,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简单来说,就是为了防止劳动者泄露原单位商业秘密、抢占原单位市场份额等情况,对劳动者离职后的就业选择做出一定限制。 从地域范围来看,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竞业限制的地域范围,通常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确定。一般会根据用人单位的业务范围和市场影响力来界定。比如,如果用人单位的业务主要集中在某个城市,那么竞业限制的地域范围可能就限定在这个城市。如果是全国性的企业,地域范围可能就是全国。不过,这个范围也不能无限制扩大,要合理,不能让劳动者完全没有就业机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从业务范围来说,主要是限制劳动者从事与原用人单位有竞争关系的业务。判断是否属于有竞争关系的业务,要综合考虑产品或服务的性质、用途、销售渠道等因素。例如,原单位是做智能手机生产的,那么劳动者离职后就不能到其他智能手机生产企业工作,也不能自己开办智能手机生产企业。但如果是从事与智能手机完全不相关的业务,如餐饮行业,通常就不在竞业限制范围内。 从期限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也就是说,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约定的竞业限制期限最长只能是两年,超过这个期限的约定是无效的。 此外,如果用人单位没有按照协议约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可以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要求解除竞业限制协议。同时,如果用人单位认为劳动者违反了竞业限制协议,要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证明劳动者确实从事了限制范围内的业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