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认定寻衅滋事罪的随意性?


寻衅滋事罪是指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而“随意性”是认定寻衅滋事罪的关键要素之一。 从主观方面来看,随意性体现为行为人在实施行为时,并非基于合理、正当的理由,而是出于一种无事生非、寻求刺激、发泄情绪等动机。简单来说,就是行为人不是因为有明确的矛盾纠纷或者合理诉求去实施行为,而是毫无缘由或者仅仅因为一点微不足道的小事就大动干戈。例如,在大街上无缘无故地对他人进行辱骂、殴打,或者仅仅因为看别人不顺眼就故意找茬引发冲突。 在客观方面,随意性表现为行为的发生具有突发性和偶然性。行为人实施行为往往不考虑时间、地点、对象等因素,也不遵循正常的社会行为准则。比如,在商场这种公共场所,突然对正在购物的顾客进行推搡、破坏商品等行为,完全不考虑这种行为会对公共秩序和他人权益造成的影响。 相关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对于“随意性”的认定,司法实践中会综合考虑行为人的动机、行为的起因、行为的方式和手段、行为的后果等多方面因素。例如,如果行为人是因为琐事发生争执,但该争执是在合理范围内,并且行为人采取的行为是适度的回应,那么就可能不被认定为具有寻衅滋事罪的随意性。相反,如果行为人在争执过程中,明显超出了正常的反应程度,故意扩大事态,采取过激的行为,就很可能被认定为具有随意性。此外,行为人的一贯表现、平时的性格特点等也可能作为参考因素。总之,对寻衅滋事罪随意性的认定是一个综合判断的过程,需要结合具体案件的实际情况进行分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