缓刑考验期如何界定?
我被判了缓刑,但是不太清楚这个缓刑考验期是怎么确定的。是根据什么来界定这个时间长度的呢?我想了解一下具体的界定方法和相关规定,免得自己稀里糊涂违反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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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刑考验期,简单来说就是对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进行考察的一段时间。在这段时间内,犯罪分子需要遵守一定的规定,如果表现良好,考验期满原判刑罚就不再执行;要是违反规定,就可能会被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三条规定,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这里的“判决确定之日”指的是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如果提出上诉或者抗诉后,经二审维持原判的,则应从二审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在缓刑考验期内,犯罪分子要遵守相关规定,比如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等。要是违反这些规定,情节严重的,就可能被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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