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交通逃逸如何定性?

我开车时和另一辆车发生了轻微刮擦,当时因为有事着急就直接走了。后来对方报警说我交通逃逸,我想知道像我这种情况,法律上对交通逃逸是怎么定性的呢?我这算交通逃逸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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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交通逃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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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逃逸,简单来说,就是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为了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下面为您详细介绍交通逃逸的定性及相关法律依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和第二款第(一)至(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第二款规定,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五)严重超载驾驶的。 也就是说,如果发生事故后,造成了上述规定中的严重后果,并且为了逃避责任而逃跑,就会被认定为交通逃逸。即使事故后果轻微,比如只是车辆轻微刮擦,但当事人为了逃避可能承担的赔偿等责任而离开现场,也可能被认定为交通逃逸。不过,在实践中,判断是否属于交通逃逸,还需要结合具体情况,综合考虑当事人的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等因素。例如,如果当事人确实不知道发生了事故而离开现场,一般不认定为交通逃逸。但如果有证据表明当事人应当知道发生了事故,却仍然驾车离开,就可能会被认定为交通逃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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