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委会干部侵吞公款行为如何定性?


在法律层面,对于村委会干部侵吞公款行为的定性需要依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 首先,我们要明确村委会干部的身份性质。村委会干部并不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但在特定的情形下,他们可能会以国家工作人员论。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下列行政管理工作,属于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一)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管理;(二)社会捐助公益事业款物的管理;(三)国有土地的经营和管理;(四)土地征收、征用补偿费用的管理;(五)代征、代缴税款;(六)有关计划生育、户籍、征兵工作;(七)协助人民政府从事的其他行政管理工作。 当村委会干部在协助政府从事上述行政管理工作时侵吞公款,其行为会被定性为贪污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如果村委会干部侵吞的款项并非在协助政府进行行政管理工作过程中经手的公款,而是村集体自有资金等,那么其行为可能构成职务侵占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这里的“其他单位”就包含了村委会这样的基层组织。 所以,对于村委会干部侵吞公款行为的定性,关键在于明确款项的性质以及村委会干部获取款项时所从事的工作性质。只有准确把握这些要点,才能依据相应的法律条文对其行为进行恰当的定性和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