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职工怎样界定工伤赔偿?
我是一名单位职工,在工作中受了伤,不太清楚到底怎样才能界定这是不是属于工伤赔偿的范围。我想了解一下,具体要满足什么条件、依据什么标准来判断我的情况是否能获得工伤赔偿,希望有人能给我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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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赔偿的界定涉及多个方面,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关键要点来理解。首先是工伤认定的范围。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患职业病的;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其次是视同工伤的情况。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再者,认定工伤还需要排除一些情况。《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明确,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故意犯罪的;醉酒或者吸毒的;自残或者自杀的。 在确定属于工伤后,还需要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这是确定赔偿标准的重要依据。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总之,单位职工界定工伤赔偿,要先看是否符合工伤认定范围或视同工伤的情形,排除不得认定的情况,然后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根据鉴定结果来确定具体的赔偿标准和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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