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该如何表述?
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一方当事人在符合法定条件时,对抗对方当事人的履行请求权,暂时拒绝履行其债务的权利。这一权利的存在,是为了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保障交易的公平和安全。
我国《民法典》规定了三种常见的抗辩权,分别是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
同时履行抗辩权,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简单来说,就是双方的义务没有规定谁先谁后,那么在对方没履行的时候,自己也可以不履行。比如甲和乙签订了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的合同,乙没交货,甲就可以拒绝付款。
先履行抗辩权,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六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当先履行债务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这意味着有先后顺序的情况下,先履行的一方没履行好,后履行的一方可以不履行。例如甲乙约定甲先发货,乙再付款,甲没发货,乙就可以拒绝付款。
不安抗辩权,按照《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丧失 商业信誉;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的,可以中止履行。第五百二十八条规定,当事人依据前条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的,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视为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并可以请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比如甲应先给乙供货,但发现乙经营状况严重恶化,可能无法付款,甲就可以暂时停止供货并通知乙。
在表述抗辩权时,首先要明确自己行使的是哪种抗辩权,然后根据具体情况引用相应的法律规定。要清晰、明确地向对方说明自己行使抗辩权的原因和依据。同时,要注意保留相关的证据,以证明自己的主张是合理合法的。如果对方对自己行使抗辩权有异议,可以通过协商、调解或者诉讼等方式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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