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案件管辖地怎么确定?


在行政诉讼中,管辖地的确定是一个重要的问题,它关系到当事人应该向哪个法院提起诉讼。以下为你详细介绍行政诉讼案件管辖地的确定方式。 首先是一般地域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八条规定,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也就是说,如果一个行政行为没有经过复议,那么当事人要起诉的话,通常是向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的法院提起诉讼。如果这个行政行为经过了复议,当事人既可以选择向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法院起诉,也可以选择向复议机关所在地法院起诉。 然后是特殊地域管辖。对于一些特殊类型的行政案件,法律有特别的管辖规定。比如,该法第二十条规定,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这里的不动产包括土地、房屋等。如果行政诉讼涉及到不动产的相关权益纠纷,那么就必须向不动产所在地的法院起诉。这是因为不动产具有不可移动性,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更便于对案件进行调查、审理和执行。 还有共同管辖的情况。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这是为了避免多个法院对同一案件都进行管辖而产生冲突,保障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 另外,在级别管辖方面,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海关处理的案件;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其他法律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当事人需要根据具体的案件情况,确定合适级别的法院来提起诉讼。 总之,行政诉讼案件管辖地的确定需要综合考虑多种因素,当事人在提起行政诉讼时,要准确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来确定管辖法院,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和诉讼的顺利进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