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认定仲裁劳动关系时效的起算日?


在劳动纠纷中,仲裁劳动关系时效的起算日认定是一个关键问题,它直接关系到劳动者能否通过仲裁有效维护自身权益。下面为您详细介绍如何认定仲裁劳动关系时效的起算日。 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这里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一个重要的判断标准。“知道”很好理解,就是劳动者明确知晓自己的权益受到了侵害。而“应当知道”则是指根据一般的常理和情况,劳动者在当时的情形下应该能够意识到自己的权益被侵害。例如,公司没有按时发放工资,劳动者在工资发放日过后,就应当知道自己的权益受到了侵害,此时仲裁时效开始计算。 其次,在一些特殊情况下,时效起算日的认定会有所不同。如果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一年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比如,劳动者在职期间,公司一直拖欠工资,劳动者可以在在职期间随时申请仲裁,不受一年时效的限制。但如果劳动者离职了,那么就需要在离职之日起一年内申请仲裁。 再者,仲裁时效也会出现中断和中止的情况。仲裁时效中断是指在仲裁时效进行期间,因发生法定事由,致使已经经过的仲裁时效期间统归无效,待时效中断的事由消除后,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起算。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例如,劳动者向公司书面要求支付拖欠的工资,那么仲裁时效就会中断,从公司收到书面要求之日起,仲裁时效重新计算。 仲裁时效中止是指在仲裁时效进行中的某一阶段,因发生法定事由致使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暂停计算仲裁时效,待阻碍时效进行的事由消除后,继续进行仲裁时效期间的计算。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比如,劳动者遭遇自然灾害、突发重大疾病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无法在仲裁时效内申请仲裁,那么仲裁时效就会中止,待这些因素消除后,仲裁时效继续计算。 总之,认定仲裁劳动关系时效的起算日需要综合考虑法律规定、具体情况以及是否存在时效中断和中止的情形。劳动者在遇到劳动纠纷时,应当及时了解自己的权利,在规定的时效内申请仲裁,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