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程序中管理人和清算组怎么确定?
我公司经营不善,准备申请破产。但我不太清楚在破产程序里,管理人和清算组是如何确定的。不知道是由法院指定,还是有其他的方式呢?想了解一下这方面的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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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破产程序中,管理人和清算组的确定有着明确的法律规定和相关要求。首先来了解一下破产管理人。破产管理人是在破产程序中负责债务人财产管理和其他事务的专业人员或组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管理人由人民法院指定。债权人会议认为管理人不能依法、公正执行职务或者有其他不能胜任职务情形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更换。指定管理人和确定管理人报酬的办法,由最高人民法院规定。通常来说,人民法院会从管理人名册中指定管理人。管理人名册中的成员一般是由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组成。这些机构具备专业的知识和丰富的经验,能够胜任破产管理工作。对于一些规模较小、债权债务关系相对简单的破产案件,人民法院也可以指定个人为管理人,但该个人应当参加执业责任保险。 而清算组,在企业破产法中有特别规定。在特定情形下,可以保留清算组为管理人。比如,在新旧破产法衔接过程中,对于一些已开始但未终结的清算程序,可能会继续由清算组担任管理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中提到,清算组为管理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从政府有关部门、编入管理人名册的社会中介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中指定清算组成员,人民银行及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按照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派人参加清算组。这意味着清算组的组成人员来源较为广泛,包括政府部门人员、专业中介机构人员等。其目的是充分整合各方面的资源,更好地处理破产事务。 总之,破产程序中管理人和清算组的确定主要依据法律规定,以保障破产程序能够公平、公正、高效地进行,维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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