剥夺政治权利在主刑期间该怎么处理?
我被判处了主刑,同时附加了剥夺政治权利。我不太清楚在主刑执行期间,这个剥夺政治权利具体该怎么处理,是从什么时候开始算,在这期间我不能做哪些事,希望有人能给我讲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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剥夺政治权利是一种附加刑,它是指剥夺犯罪分子参加国家管理和政治活动权利的刑罚方法。在主刑执行期间,剥夺政治权利的处理是有明确法律规定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八条规定,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日或者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施用于主刑执行期间。这意味着,从犯罪分子被判处主刑开始,剥夺政治权利的处罚就同时生效了。 在主刑执行期间,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犯罪分子不能行使以下权利: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比如,张三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两年。那么在这三年有期徒刑执行期间,张三就被剥夺了上述政治权利。等三年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再开始计算附加的两年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在这两年内,张三同样不能行使这些政治权利。 需要注意的是,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当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时候,应当把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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