剥夺政治权利在主刑期间是怎么处理的?
我被判处了主刑,同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我不太清楚在主刑执行期间,这个剥夺政治权利具体是怎么处理的。是从主刑开始就生效吗?在主刑期间我不能享有哪些政治权利呢?希望了解相关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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剥夺政治权利是一种附加刑,它可以独立适用,也可以附加适用。当附加适用剥夺政治权利时,在主刑执行期间,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施用于主刑执行期间。 从法律概念上来说,剥夺政治权利是指剥夺犯罪分子参加国家管理和政治活动权利的刑罚方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下列权利:(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二)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三)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四)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在主刑执行期间,犯罪分子就不能行使上述权利。比如在选举活动中,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不能参与投票选举他人,也不能被他人选举担任相关职务。对于言论、出版等自由权利,也会受到严格限制,不能随意发表相关的政治性言论或者出版相关的政治性刊物。 在主刑执行完毕或者假释以后,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才开始计算。例如某人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三年,那么在这五年有期徒刑执行期间,其政治权利是被剥夺的,等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再开始计算三年的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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