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分公司对外担保的效力如何认定?

我所在的分公司想要对外提供担保,但是不太清楚这种担保是否有效。不知道在法律上,对于分公司对外担保的效力是怎么认定的,需要满足什么条件担保才会被认可,有没有相关的限制和规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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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分公司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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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对外担保的效力认定是一个较为复杂的问题,需要从多个方面来进行分析。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分公司的概念。分公司是总公司在其住所以外设立的从事经营活动的分支机构,它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十一条规定,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同时,《公司法》第十六条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对于分公司对外担保,如果有总公司的明确授权,且该授权符合总公司内部的决策程序,比如经过了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那么分公司对外签订的担保合同一般是有效的。因为这种情况下,分公司是在总公司的授权范围内代表总公司进行民事活动。 然而,如果分公司没有获得总公司的授权或者超越了授权范围对外提供担保,那么该担保合同的效力就存在问题。一般来说,相对人善意的,担保合同有效,由总公司承担担保责任;相对人非善意的,担保合同无效。这里的“善意”是指相对人不知道或者不应当知道分公司没有相应的担保权限。 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在认定分公司对外担保的效力时,会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包括总公司的授权情况、相对人的善意与否、担保合同的具体内容等。所以,分公司在对外提供担保时,一定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和总公司的内部决策程序进行,以确保担保行为的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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