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确定机动车借用、租赁情形下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赔偿责任主体?
在机动车借用、租赁情形下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时,确定赔偿责任主体是一个重要且复杂的问题,下面为您详细解释。
首先,我们要明白几个基本概念。“机动车借用”,就是车主把车借给他人使用,一般是基于朋友、亲属等关系,没有金钱交易;“机动车租赁”则是车主将车辆租给他人,收取一定的租金。而“赔偿责任主体”,简单说就是在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损害后,需要承担赔偿责任的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这意味着,通常情况下,谁开车出的事故,谁就是赔偿责任主体。比如,甲把车租给乙,乙开车时发生了交通事故并导致他人受伤,那么乙要承担赔偿责任。因为乙在实际使用车辆,对车辆的运行具有直接的控制和支配权,也从车辆运行中获得了利益。
然而,如果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存在过错,也要承担相应责任。那么,什么情况算有过错呢?根据相关法律解释和司法实践,常见的过错情形包括:一是明知道车辆有故障还外借或出租,比如刹车有问题、轮胎磨损严重等;二是把车借给或租给没有驾驶资格的人,像没取得驾照、驾照被吊销或暂扣的人;三是知道使用 人饮酒、吸毒等不宜驾驶的情况,还把车给他。
举例来说,丙明知丁没有驾照还把车借给他,结果丁出了事故,那么丙作为车主就有过错,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这里的“相应责任”不是全部责任,具体比例要根据过错的大小来确定,法院会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判断。
此外,如果车辆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那么先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进行赔偿。超出保险限额的部分,再按照上述规则由使用人或有过错的所有人、管理人承担。
总之,在确定机动车借用、租赁情形下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赔偿责任主体时,要依据法律规定,先看使用人是否担责,再判断所有人、管理人有无过错,综合多方面因素来认定。这样才能公平合理地解决赔偿问题,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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