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确定股权转让协议纠纷的法院管辖?


在法律层面,确定股权转让协议纠纷的法院管辖是一个重要且严谨的问题,下面为您详细介绍。 首先,遵循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如果在股权转让协议中,双方当事人已经明确约定了管辖法院,那么只要该约定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就应当以约定的法院作为管辖法院。这是因为合同自由是合同法的重要原则之一,当事人有权自行约定解决纠纷的方式和管辖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若协议中没有约定管辖法院,就要按照法定管辖来确定。对于股权转让协议纠纷,一般按照合同纠纷来确定管辖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于被告住所地的确定比较明确,就是被告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如果没有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则以其注册登记地为住所地。而合同履行地的确定相对复杂一些。在股权转让合同中,如果双方对合同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此外,如果涉及到公司的股权变动,比如因股东名册变更、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等纠纷提起的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这是因为此类纠纷与公司的组织和管理密切相关,由公司住所地法院管辖更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和解决纠纷。 总之,在确定股权转让协议纠纷的法院管辖时,要先看协议约定,没有约定则按照法定管辖规则来确定,同时要结合具体的纠纷类型和法律规定进行判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