贴女子照片称‘特殊服务’涉嫌诽谤罪,那么诽谤罪该如何认定呢?


诽谤罪是指故意捏造并散布虚构的事实,足以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下面从几个方面详细介绍诽谤罪的认定: ### 犯罪主体 诽谤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能成为本罪的主体。简单来说,只要是年满十六周岁,精神正常的人,都有可能因为实施了诽谤行为而构成犯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规定了刑事责任年龄,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 主观方面 诽谤罪在主观方面必须是故意,也就是行为人明知自己散布的是足以损害他人名誉的虚假事实,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如果是因为过失而传播了虚假信息,并不构成诽谤罪。比如,甲听说乙有一些不好的事情,没有经过核实就告诉了其他人,但甲并不是故意要损害乙的名誉,这种情况就不构成诽谤罪。 ### 犯罪客体 诽谤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人格尊严、名誉权。每个人都享有自己的人格尊严和名誉权,他人不得随意侵犯。像贴女子照片称“特殊服务”这种行为,明显是在损害女子的名誉,侵犯了她的人格尊严。 ### 客观方面 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捏造并散布某种虚构的事实,足以贬损他人人格、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首先,必须有捏造事实的行为,即无中生有、凭空编造虚假的事实。其次,要将捏造的事实进行散布,让不特定的多数人知道。最后,这种行为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根据《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的;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精神失常、自残、自杀等严重后果的;二年内曾因诽谤受过行政处罚,又诽谤他人的等情形,都可以认定为“情节严重”。 在贴女子照片称“特殊服务”的案例中,如果行为人是故意捏造“特殊服务”这样的虚假事实,并进行张贴传播,造成了女子名誉受损,且达到了情节严重的标准,那么就可能构成诽谤罪。被侵权人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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