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中被告该如何确定?


在行政诉讼中,准确确定被告至关重要,这直接关系到诉讼能否顺利进行以及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能否得到有效维护。以下为您详细介绍确定被告的几种常见情形。 首先,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例如,工商局对某企业作出了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决定,该企业不服直接向法院起诉,此时工商局就是被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明确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如果是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比如,某公民对交警的罚款决定不服,向其上级机关申请复议,复议机关维持了原罚款决定,那么该公民若起诉,交警部门和复议机关就是共同被告。《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这里的“改变”一般指复议机关改变了原行政行为的处理结果。 当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行政行为时,共同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例如,卫生局和食品药品监管局联合对某餐厅进行检查并作出处罚决定,餐厅若不服起诉,卫生局和食品药品监管局就是共同被告,这也是《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所规定的内容。 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比如,乡政府委托村委会对某村民的违建行为进行处理,村民若对处理结果不服起诉,乡政府就是被告。因为委托关系中,受委托组织是以委托机关的名义实施行政行为,其行为后果应由委托机关承担。 行政机关被撤销或者职权变更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若没有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作出撤销决定的行政机关为被告。这一规定保障了当事人在行政机关主体发生变化时仍能找到适格的被告来维护自身权益。 总之,在行政诉讼中确定被告需要根据具体情况,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来准确判断,以确保诉讼的有效性和合法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