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确定送达日期?


在法律事务中,送达日期的确定十分关键,它不仅关系到当事人知晓法律文书内容的时间,还对当事人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期限产生重要影响。以下为您详细介绍不同送达方式下送达日期的确定方法。 直接送达是最常见的送达方式,即由送达人直接将法律文书交给受送达人。当受送达人是公民时,若其本人签收,签收日期就是送达日期;若本人不在,交给他的同住成年家属签收的,家属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规定,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的,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也可以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这种情况下,送达日期以送达人完成上述留置行为的日期为准。 邮寄送达是通过邮政机构将法律文书寄给受送达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公告送达的日期以公告期满之日为准。 委托送达是指受诉法院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时,委托其他人民法院代为送达。委托送达以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转交送达适用于特殊身份的受送达人,如军人、被监禁的人等。受送达人是军人的,通过其所在部队团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转交;受送达人被监禁的,通过其所在监所转交;受送达人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通过其所在强制性教育机构转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条规定,代为转交的机关、单位收到诉讼文书后,必须立即交受送达人签收,以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电子送达是指经受送达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采用能够确认其收悉的电子方式送达诉讼文书。通过电子方式送达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受送达人提出需要纸质文书的,人民法院应当提供。采用前款方式送达的,以送达信息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的日期为送达日期。《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对此有明确规定。 总之,不同送达方式下送达日期的确定依据不同的法律规定,准确把握这些规定,对于当事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至关重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