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法人合并、分立后如何确定纠纷的当事人?


在法律领域,企业法人合并、分立后纠纷当事人的确定是一个重要问题,以下为您详细解释。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企业法人合并、分立的概念。企业法人合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法人,通过订立合并协议,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合并为一个企业法人的法律行为。合并一般分为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吸收合并是一个企业吸收其他企业,被吸收的企业解散;新设合并则是两个以上企业合并设立一个新的企业,合并各方解散。企业法人分立是指一个企业法人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分成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法人的法律行为,分立可以分为存续分立和新设分立,存续分立是企业将一部分资产分出去另设一个或若干个新的企业,原企业存续;新设分立是企业将全部资产分别划归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新企业,原企业解散。关于企业法人合并后纠纷当事人的确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十七条规定,企业法人合并的,其权利和义务由合并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在纠纷中,合并后的企业法人就成为当然的当事人。例如,甲公司和乙公司合并成丙公司,之前甲公司和丁公司有未了结的合同纠纷,那么在后续纠纷处理中,丙公司就作为当事人参与纠纷解决。对于企业法人分立后纠纷当事人的确定,同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十七条规定,企业法人分立的,其权利和义务由分立后的法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是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如果是存续分立,原企业和新设立的企业都可能成为纠纷当事人;如果是新设分立,各个新设立的企业都要对原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都可能成为纠纷当事人。比如,戊公司分立为己公司和庚公司,之前戊公司欠辛公司债务,在纠纷中,己公司和庚公司一般要作为共同当事人承担责任,除非辛公司和己、庚公司另有约定。总之,企业法人合并、分立后纠纷当事人的确定,要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结合具体的合并、分立形式和纠纷情况来判断。这样既能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有利于维护市场秩序和交易安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