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劳动法对混同用工有哪些规定?

我在一家公司工作,但实际干活时会被另一家关联公司安排任务,两家公司的管理、财务等方面感觉很混乱。我想知道这种情况是不是属于混同用工,劳动法对于混同用工具体是怎么规定的,我的权益能得到怎样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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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混同用工
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混同用工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后,该用人单位与其他单位在工作管理、工资发放、经营业务等方面出现交叉或混同的情况,导致劳动者难以明确究竟为哪个单位提供劳动。在这种情况下,劳动者的权益保障可能会面临一定挑战。 从劳动法的角度来看,其核心是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当出现混同用工的情况时,首先要明确劳动关系的归属。根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这意味着判断劳动关系,要综合考虑劳动者受谁管理、谁发放工资等因素。 如果存在混同用工,在确定责任承担方面,根据相关司法实践和法理,如果多家单位构成混同用工,这些单位可能需要对劳动者承担连带责任。例如,在工资支付上,如果其中一家单位没有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劳动者可以要求其他构成混同用工的单位共同承担支付工资的责任。这是基于公平原则和对劳动者权益保护的考虑,防止用人单位通过混同用工的方式逃避责任。 此外,在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工伤赔偿等方面,如果出现混同用工,劳动者的工作年限可能会连续计算。比如《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规定,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新用人单位在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时,不再计算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这样规定是为了保障劳动者在不同关联单位工作时,其合法权益不受用工形式混乱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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