混同用工该如何申请劳动仲裁?


混同用工是指在劳动关系中,多个用人单位在人员、业务、财务等方面存在交叉或混同的情况,导致劳动者难以明确与哪个用人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在混同用工的情况下申请劳动仲裁,有以下几个重要步骤: 首先,确定适格的被申请人。根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在混同用工中,要综合考虑这些因素,确定实际对劳动者进行管理、发放工资、安排工作的用人单位作为被申请人。如果存在多个符合条件的主体,可以将它们列为共同被申请人。 其次,准备好仲裁所需的材料。一般来说,需要准备仲裁申请书,在申请书中详细说明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基本信息、仲裁请求、事实和理由等内容。同时,要收集能证明劳动关系存在以及混同用工事实的证据,比如劳动合同、工资支付记录、工作证、考勤记录、业务往来文件等。这些证据将有助于仲裁委查明案件事实。 然后,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最后,参加仲裁庭审。仲裁委受理申请后,会安排开庭时间。在庭审过程中,申请人要按照仲裁庭的要求进行陈述、举证、质证和辩论等环节。要如实陈述事实,提供充分的证据支持自己的主张。如果对仲裁结果不服,还可以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