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劳动者与分公司、总公司的劳动关系是怎样的?

我在一家公司的分公司工作,但签合同的时候发现合同主体有时候是分公司,有时候又是总公司。我搞不清楚我到底和谁建立了劳动关系,这种情况下我的权益该如何保障,很想了解一下相关法律规定。
展开 view-more
  • #劳动关系
  • #分公司
  • #总公司
  • #劳动合同
  • #劳动权益
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在探讨劳动者与分公司、总公司的劳动关系之前,我们先来明确一下分公司和总公司的概念。总公司是一个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而分公司则是总公司的分支机构,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通常由总公司承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四条规定,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可以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受用人单位委托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如果分公司依法取得了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那么它就可以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此时劳动者与分公司建立劳动关系。在这种情况下,分公司在劳动用工方面拥有一定的自主权,可以独立进行招聘、管理等操作,但在承担民事责任时,如果分公司的财产不足以承担,总公司仍需承担补充责任。 要是分公司未取得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却受总公司委托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那么从法律意义上来说,劳动者的劳动关系还是与总公司建立的。因为分公司没有独立的主体资格,它的行为实际上是代表总公司进行的。 在实际判断劳动关系时,不能仅仅依据劳动合同的签订主体,还需要综合考虑劳动者的工作地点、工作内容、工资发放主体、社保缴纳主体等因素。例如,如果劳动者一直在分公司工作,由分公司进行日常管理和工作安排,工资也由分公司发放,即使劳动合同是与总公司签订的,在司法实践中也可能会认定劳动者与分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此外,如果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权益受到侵害,例如遭遇拖欠工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等情况,在确定赔偿责任主体时,要根据具体的劳动关系来确定。如果是与分公司建立劳动关系,一般先由分公司承担责任,不足部分由总公司承担;如果是与总公司建立劳动关系,则由总公司承担全部责任。

avatar
法律公园专业律师
平台专业律师
去咨询
去咨询
suggest-qr
mobile-suggestion
qr why
mobile-cta-laywer cta-laywer
免费法律咨询 3423名律师在线 3分钟快速回复
立即联系立即拨打立即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