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公司劳动合同与总公司签是合理的行为吗?
我在分公司上班,公司却要让我和总公司签劳动合同,我不太明白这是怎么回事。想知道这样做在法律上合不合理,对我的权益会不会有什么影响,比如社保、薪资发放等方面,所以想了解下这种做法到底行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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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很多情况下,分公司劳动合同与总公司签是合理的行为。 首先来解释一下相关的法律概念。分公司是总公司的分支机构,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但可以在总公司的授权范围内进行经营活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四条规定,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可以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受用人单位委托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这意味着,如果分公司没有取得相应执照或登记证书,在总公司委托的情况下,与总公司签劳动合同是有法律依据的。即使分公司取得了相关执照,总公司基于管理等多方面的考虑,选择以总公司名义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也是不违反法律规定的。 从员工权益角度看,和总公司签合同并不影响员工的权益保障。在薪资发放、社保缴纳等方面,总公司会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来履行义务。而且在劳动纠纷发生时,总公司也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不过在实际操作中,可能会存在一些细节问题需要关注。比如工作地点在分公司,但合同主体是总公司,涉及到工作地点变更等问题时,要按照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来处理。总之,分公司劳动合同与总公司签大多是合理合法的,但员工也需要仔细阅读合同条款,确保自身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相关概念: 分公司:是总公司下属的直接从事业务经营活动的分支机构或附属机构,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法人资格:是指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等社会组织以法人的名义独立地参加民事活动,享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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