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总部合同后让分公司交社保该如何操作?
我在一家有分公司的企业工作,公司说要签总部合同,但社保由分公司交。我不太清楚这样的安排是否合规,也不明白具体该怎么操作才能确保合法合理,想了解一下其中的门道和需要注意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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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总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分公司缴纳社保这种做法在法律上是可行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这意味着分公司在总公司授权下,可以为员工缴纳社保。 从实际操作流程来说,在签订劳动合同时,明确是与总公司签署,在合同条款里可以适当提及社保缴纳主体为分公司的相关事宜。分公司这边,要确保已经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因为取得营业执照的分公司才可以独立实施一定行为,包括为员工办理社保缴纳相关事宜。 从社保缴纳义务角度来看,依据《社会保险法》规定,用人单位有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和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义务。这里的用人单位,对于这种情况来说,分公司作为实际缴纳主体,要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相应操作。比如,应当在成立时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同时,要依法履行各项社保费用缴纳义务,像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的缴费义务由用人单位与职工共同承担,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的缴费义务全部由用人单位承担,并且要代扣代缴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本人。 不过在实践中,还需要注意一些细节问题。比如员工的工资发放、福利待遇等各项权益的保障,都要按照法律法规以及合同约定来执行。如果出现劳动纠纷等情况,由于分公司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最终责任还是由总公司承担,所以总公司和分公司在操作过程中都要谨慎对待,确保员工权益不受侵害,整个流程合法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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