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人报酬是否优先从债务人财产中支付?


在破产程序中,管理人报酬是否优先从债务人财产中支付是一个备受关注的问题。下面我们来详细探讨一下。 首先,我们要明确管理人报酬的概念。管理人报酬是指在破产程序中,管理人依法履行职责,对债务人财产进行管理、处分、变价、分配等工作,而从债务人财产中获得的相应报酬。简单来说,就是管理人处理破产事务应得的“辛苦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第二条,人民法院应根据债务人最终清偿的财产价值总额,在一定比例限制范围内分段确定管理人报酬。这表明管理人报酬是基于债务人财产来确定的。 那么,管理人报酬是否优先支付呢?答案是肯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下列费用,为破产费用:(一)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二)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三)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同时,该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先行清偿破产费用。这就意味着管理人报酬作为破产费用的一部分,是优先从债务人财产中支付的。 这种优先支付的规定是有其合理性的。在破产程序中,管理人承担着重要的职责,如接管债务人的财产、调查债务人的财务状况、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等。如果管理人报酬不能优先支付,可能会影响管理人的工作积极性和效率,进而影响整个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 不过,虽然管理人报酬优先支付,但也不是没有限制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对管理人报酬的上限做了明确规定,以防止管理人获取过高的报酬,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综上所述,管理人报酬是优先从债务人财产中支付的,这是法律为保障破产程序顺利进行而做出的规定。但同时,法律也对管理人报酬进行了一定的限制,以平衡各方利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