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区别是什么?


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是两种不同的雇佣形式,他们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主体方面,劳动关系的主体是确定的,即一方是用人单位,另一方必然是劳动者。而劳务关系的主体是不确定的,可能是法人之间的关系,也可能是自然人之间的关系,还可能是法人与自然人之间的关系。比如,公司招聘员工,这通常是劳动关系;而个人请家政服务人员做家务,这就是劳务关系。 从主体地位来讲,在劳动关系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不仅具有财产关系即经济关系,还存在着人身关系,即行政隶属关系。劳动者除提供劳动之外,还要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服从其安排,遵守其规章制度等。劳务关系中,双方是平等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劳动者提供劳务服务,用人单位支付劳务报酬,彼此之间只体现财产关系,不存在行政隶属关系。 劳动报酬的支付方式和性质也不同。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具有行使工资、奖金等方面的分配权利。工资支付的方式多以按月支付为主,具有规律性。劳务关系中的劳动报酬一般是按等价有偿的市场原则支付,由双方当事人约定支付方式,可能是一次性支付,也可能按阶段支付,其支付方式更灵活。 在法律适用上,劳动关系主要由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规范调整,法律对劳动关系的干预较多,目的是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而劳务关系主要由民法、合同法等调整,遵循意思自治原则,更多体现双方的约定。 劳动风险承担也不一样。在劳动关系中,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受到伤害,一般按照工伤处理,由用人单位承担责任。而在劳务关系中,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这些区别的法律依据主要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主要规范劳动关系,明确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民法典》则对劳务关系等民事关系进行了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