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认定离婚损害赔偿?


离婚损害赔偿是指因夫妻一方的重大过错致使婚姻关系破裂,并对无过错方的财产或精神造成损失,导致婚姻关系破裂离婚时,过错配偶对无过错配偶所受的物质和精神损害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法律制度。 要认定离婚损害赔偿,首先要明确适用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也就是说,只有在存在这些法定过错行为的情况下,无过错方才可以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 对于“重婚”,是指有配偶者再与他人登记结婚或者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比如,张三在已经和李四结婚的情况下,又和王五登记结婚,或者和王五以夫妻名义长期共同生活,李四就可以在离婚时主张损害赔偿。 “与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例如,甲在婚姻期间和乙在外面租房长期共同生活,这种情况就符合与他人同居的情形,其配偶可以要求离婚损害赔偿。 “实施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如果一方经常对另一方进行殴打,导致身体受伤,或者长期进行谩骂、恐吓,造成精神伤害,另一方在离婚时可请求赔偿。 “虐待、遗弃家庭成员”,虐待是指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遗弃是指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比如,丈夫对年老体弱的妻子不闻不问,不提供生活所需,这就属于遗弃行为,妻子有权主张赔偿。 “其他重大过错”是一个兜底条款,具体情况需要根据实际案件来判断。一般来说,只要过错行为严重破坏了婚姻关系,给无过错方造成了损害,都可能被认定为其他重大过错。 在认定离婚损害赔偿时,无过错方需要承担举证责任。要收集能够证明对方存在法定过错行为的证据,比如医院的诊断证明、报警记录、证人证言、视听资料等。同时,还要证明自己因对方的过错行为遭受了损害,包括物质损害和精神损害。物质损害可以通过财产损失的相关凭证来证明,精神损害则需要结合具体情况进行判断。总之,认定离婚损害赔偿需要综合考虑多方面的因素,并且要依据法律规定和相关证据来进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