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挪用公款罪的数额要如何确定?

我朋友涉及一起挪用公款的案子,现在对于挪用公款罪数额的确定不太清楚。想知道在法律上,这个数额是按照什么标准来确定的,是实际挪用的金额,还是包括产生的利息之类的?希望了解这方面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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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挪用公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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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公款罪是一种严重的违法犯罪行为,明确其数额的确定方式对于准确认定犯罪和量刑至关重要。下面我们详细探讨挪用公款罪数额的确定方法。首先,我们要理解挪用公款罪的基本概念。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行为。关于挪用公款罪数额的确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有明确规定。该解释第五条规定,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刑事责任;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巨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挪用公款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二)挪用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特定款物,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三)挪用公款不退还,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四)其他严重的情节。第六条规定,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或者超过三个月未还,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巨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挪用公款数额在二百万元以上的;(二)挪用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特定款物,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三)挪用公款不退还,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四)其他严重的情节。在司法实践中,挪用公款的数额一般是指实际挪用的公款金额。如果挪用的公款用于营利活动产生了利息,利息部分通常不计入挪用公款的数额,但可以作为非法所得予以追缴。例如,甲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公款50万元进行炒股等营利活动,这50万元就是挪用公款的数额。如果炒股盈利了10万元,这10万元属于非法所得要被追缴,但不算在挪用公款的数额里。另外,如果多次挪用公款不还,挪用公款数额累计计算;多次挪用公款,并以后次挪用的公款归还前次挪用的公款,挪用公款数额以案发时未还的实际数额认定。比如,乙第一次挪用公款20万元,第二次又挪用30万元,并用第二次挪用的部分款项还了第一次的部分欠款,案发时还有40万元未还,那么乙挪用公款的数额就是40万元。总之,挪用公款罪数额的确定有明确的法律标准和司法实践规则。在判断具体案件时,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准确认定挪用公款的数额,以确保法律的正确实施和司法的公正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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