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骗罪数额累计计算该如何认定?


在法律层面,诈骗罪数额累计计算的认定是一个重要且复杂的问题。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诈骗罪的基本概念。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对于诈骗罪数额累计计算的认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虽然没有直接明确数额累计计算的详细规则,但根据司法实践和相关司法解释,多次实施诈骗行为的数额是可以累计计算的。这是因为多次诈骗行为本质上都是侵害了公私财物的所有权,是一个连续的、整体的诈骗行为过程。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这里的数额认定通常就涉及到多次诈骗数额累计计算的情况。 在认定数额累计计算时,关键在于这些诈骗行为是否具有关联性和连续性。如果是基于同一事由、同一诈骗手段,针对同一对象或者同一类对象实施的多次诈骗,一般是要累计计算数额的。例如,犯罪嫌疑人以投资某项目为幌子,多次骗取同一被害人的钱财,这些金额就应该累计计算。 然而,如果是不同的诈骗行为,彼此之间没有关联,属于独立的诈骗案件,那么就不能简单地累计计算。比如,犯罪嫌疑人既通过网络购物诈骗,又通过冒充公检法人员诈骗,这两种行为应分别处理,只有在符合一定条件下才考虑合并量刑。 此外,对于已经经过处理的诈骗数额,不应再次累计计算。如果之前的诈骗行为已经被司法机关处理过,在后续的诈骗案件中,就不能将该部分数额重复计算。 总之,诈骗罪数额累计计算的认定需要综合考虑诈骗行为的关联性、连续性以及是否已经处理等多方面因素,以准确认定犯罪嫌疑人的诈骗数额,确保司法公正和法律的正确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