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犯罪中诈骗数额如何认定?
我所在的公司被怀疑存在诈骗行为,现在面临调查。我不清楚在集团犯罪的情况下,诈骗数额是怎么认定的。是按个人所得算,还是整个集团的涉案金额算呢?希望了解相关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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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集团犯罪中认定诈骗数额是一个重要且复杂的法律问题,这对于准确判定犯罪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具有关键意义。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诈骗数额的认定并非一概而论,而是有着不同的考量方式。对于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根据法律规定,他应对该集团经过预谋、有共同故意的全部诈骗犯罪行为所涉及的全部数额负责。这是因为首要分子在犯罪集团中起到组织、策划、指挥的核心作用,对整个犯罪活动有着全面的掌控和影响力。这里的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关于共同犯罪的相关规定,在共同犯罪中,主犯要对其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行为承担责任,对于诈骗集团的首要分子而言,其责任范围自然涵盖了集团的全部诈骗数额。 其次,对于其他主犯,应按照其参与或者组织、指挥的共同诈骗的数额来认定。这是因为这些主犯虽然在犯罪集团中也起到了重要作用,但他们的参与范围和影响力相对首要分子有所局限,所以只需对其实际参与或者组织、指挥的那部分诈骗数额负责。这同样是依据刑法中共同犯罪的原理,根据各行为人在犯罪中的具体作用和参与程度来确定其刑事责任。 最后,对于从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共同诈骗的数额确定量刑幅度,并依照《刑法》第27条第2款的规定,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从犯在犯罪集团中所起的作用相对较小,通常是辅助主犯实施犯罪行为,所以在认定其诈骗数额时,以其实际参与的部分为准,并且在量刑上会给予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考量,这体现了刑法罪责相适应的原则,即根据犯罪行为人的罪行大小来确定相应的刑罚。 总之,在集团犯罪中认定诈骗数额时,要综合考虑各犯罪行为人在犯罪集团中的地位、作用以及实际参与情况,严格依据法律规定进行准确认定,以确保司法的公正和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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