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能老人如何确定法定监护人?
家里有失能老人,现在想确定法定监护人来处理老人的一些事务,但不清楚具体该怎么做。不知道是直接由某个人担任,还是需要经过什么流程,想了解一下确定失能老人法定监护人的具体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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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层面,失能老人确定法定监护人是有明确规定和相应流程的。首先,我们要明确法定监护的概念。法定监护是指由法律直接规定监护人的监护制度,其目的在于保护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确保他们的生活、财产等方面得到妥善照顾和管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配偶;(二)父母、子女;(三)其他近亲属;(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也就是说,对于失能老人,如果其配偶健在,配偶通常是第一顺序的法定监护人;若配偶不在了,老人的父母或者子女则成为法定监护人。如果这些近亲属都无法履行监护职责,其他近亲属也可以担任。 当存在多个有监护资格的人对监护权产生争议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一条,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 此外,如果没有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二条,监护人由民政部门担任,也可以由具备履行监护职责条件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担任。 总之,失能老人确定法定监护人要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顺序和程序进行,以充分保障老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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