卞伯平、纪如山、陈宝珍、葛宝石、刘桂宝等诉姜堰市人民政府行政是否合理?


在我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就是行政诉讼的基本概念,简单来说,就是老百姓觉得政府等行政机关的行为损害了自己的利益,就可以到法院去告这个行政机关。 《行政诉讼法》第二条明确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前款所称行政行为,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这为卞伯平、纪如山、陈宝珍、葛宝石、刘桂宝等人起诉姜堰市人民政府提供了法律上的依据,只要他们认为姜堰市人民政府的行政行为侵害了他们的合法权益,就具备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同时,该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了提起诉讼应当符合的条件,具体如下:原告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也就是说,卞伯平、纪如山、陈宝珍、葛宝石、刘桂宝等人作为原告,需要证明自己与被诉的行政行为有直接的利害关系,姜堰市人民政府是明确的被告,他们要清楚地说明自己的诉讼请求是什么,比如是要求撤销某个行政决定,还是要求行政机关进行赔偿等,并且要有相应的事实依据来支撑。而且这个案件必须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行政诉讼的范围,并且要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 此外,行政诉讼中还有关于举证责任的规定。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但是,被诉行政行为涉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第三人提供证据的除外。这意味着姜堰市人民政府需要对自己作出的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举证,如果不能提供充分的证据,就可能面临败诉的风险。 在诉讼过程中,人民法院会根据事实和法律进行审理。《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规定,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或者原告申请被告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第七十条规定,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主要证据不足的;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违反法定程序的;超越职权的;滥用职权的;明显不当的。法院会依据这些规定,对卞伯平、纪如山、陈宝珍、葛宝石、刘桂宝等人与姜堰市人民政府之间的行政纠纷作出公正的裁判。 综上所述,卞伯平、纪如山、陈宝珍、葛宝石、刘桂宝等人起诉姜堰市人民政府行政行为是否合理,关键在于他们是否符合行政诉讼的起诉条件,以及姜堰市人民政府的行政行为是否合法。最终的结果要由人民法院根据具体的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来判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