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拆迁货币补偿金额如何确定?


房屋拆迁货币补偿金额的确定是一个涉及多方面因素且有明确法律规定的过程。 首先,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这意味着,被拆迁房屋本身的价值是补偿金额确定的重要基础。评估机构会综合考虑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结构、新旧程度、建筑面积以及占地面积、土地使用权等影响被征收房屋价值的因素。比如,位于市中心繁华地段的房屋,其补偿价值通常会高于偏远地区的房屋;商业用途的房屋补偿一般也会比住宅用途的高。 其次,除了房屋本身价值,还会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二条,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搬迁费的多少通常根据搬迁所需的实际费用来确定,包括搬运家具、设备等产生的费用;临时安置费则是为了保障被拆迁人在过渡期间的居住需求,一般按照被拆迁房屋的面积等因素来计算。 另外,如果是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三条,也应给予补偿。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例如,对于正在经营的商铺,其停产停业损失可能会根据商铺的月平均利润、员工工资支出等因素来确定补偿金额。 在整个确定房屋拆迁货币补偿金额的过程中,被拆迁人享有一定的权利。根据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如果被拆迁人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总之,房屋拆迁货币补偿金额的确定是有法可依、有章可循的,被拆迁人要了解自己的权益,积极维护自身合法利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