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怎样认定金额?

我想了解下,如果涉及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这种事,那里面的金额是怎么认定的呢?比如有的是多次吸收不同人的钱,有的还有退还部分资金的情况,这些在法律上到底是怎么算金额的,我很疑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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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存款罪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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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对于该罪金额的认定,在司法实践中有明确的规则和法律依据。 首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数额,以行为人所吸收的资金全额计算。这意味着,不管后续资金是否有返还等情况,在认定犯罪金额时,初始吸收的资金总额是重要的计算基础。 比如,张三分三次分别吸收了李四10万元、王五20万元、赵六30万元,那么在认定金额时,就是这三次吸收金额的总和60万元。 其次,如果案发前后已归还的数额,可以作为量刑情节酌情考虑。例如,张三在吸收资金后,因为某些原因退还了李四5万元,虽然这5万元在认定犯罪金额时还是算在60万元内,但在量刑时法官会将这退还的5万元作为一个酌情从轻处罚的情节来考虑。 此外,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主要用于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能够及时清退所吸收资金,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的,不作为犯罪处理。也就是说,如果吸收的资金大部分用于正常生产经营且能及时清退资金,在法律处理上会有不同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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