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集资罪的数额如何确定?
我亲戚涉及到非法集资的案子,现在不清楚非法集资罪的数额是怎么定的。是只算本金,还是本金加利息都算?也不知道有没有相关的计算标准和依据,想了解下到底该怎么确定这个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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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资罪并不是一个独立的罪名,在我国刑法中,涉及非法集资的主要罪名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下面分别介绍这两个罪名数额的确定方式。 首先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数额,以行为人所吸收的资金全额计算。对于重复投资的部分,一般累计计算数额。比如张三先后三次参与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项目,每次投入10万元,那么累计数额就是30万元。如果在案发前已归还的数额,可以作为量刑情节酌情考虑,但不影响犯罪数额的认定。这一罪名主要关注的是吸收资金的规模,它破坏的是金融管理秩序。 然后是集资诈骗罪。集资诈骗的数额以行为人实际骗取的数额计算,案发前已归还的数额应予扣除。行为人为实施集资诈骗活动而支付的广告费、中介费、手续费、回扣,或者用于行贿、赠与等费用,不予扣除。行为人为实施集资诈骗活动而支付的利息,除本金未归还可予折抵本金以外,应当计入诈骗数额。例如李四以集资诈骗为目的,向王五等多人非法集资100万元,期间支付给王五等人利息10万元,案发时实际未归还的本金是80万元,那么集资诈骗的数额就是80万元加上未折抵本金的利息部分。这一罪名强调的是非法占有目的,重点在于行为人骗取的资金数额。 总的来说,确定非法集资罪的数额要根据具体的罪名,依据相关司法解释和法律规定来综合判断。在司法实践中,数额的认定对于定罪和量刑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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