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民法对立遗嘱的方式是怎么规定的?
我想给自己立个遗嘱,但是不太清楚新民法里对立遗嘱的方式是怎么规定的。我担心自己立的遗嘱不符合法律规定,到时候起不到应有的作用。想了解一下具体有哪些立遗嘱的方式,每种方式有什么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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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遗嘱方式作出了详细规定。 首先是自书遗嘱,它指的是遗嘱人亲自书写的遗嘱。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自书遗嘱需要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并且注明年、月、日。也就是说,整个遗嘱内容都要遗嘱人自己手写,不能打印,最后签上自己的名字,写上具体的日期。 其次是代书遗嘱。按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比如老人不识字或者不方便书写,就可以找别人代写,但必须有两个以上没有利害关系的人在场见证。 打印遗嘱是《民法典》新增的遗嘱形式。依据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现在很多人习惯用电脑打字,这种方式就满足了这部分人的需求,但同样需要见证程序。 录音录像遗嘱也是被认可的。根据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口头遗嘱是在危急情况下才能使用的遗嘱方式。按照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最后是公证遗嘱。以前公证遗嘱效力优先,但《民法典》实施后,不再具有这样的优先性。遗嘱人可以经公证机构办理遗嘱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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