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修正后增加了哪些遗嘱类型?
我家里最近涉及到遗产分配的事情,之前只知道有自书遗嘱、代书遗嘱这些。听说民法典修正后增加了一些遗嘱类型,我不太清楚具体增加了哪些,想了解下这些新增加的遗嘱类型在法律上是怎么规定的,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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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法典修正之前,我国原《继承法》规定了五种遗嘱形式,分别是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和口头遗嘱。而民法典修正后,增加了两种新的遗嘱类型,即打印遗嘱和录像遗嘱。 打印遗嘱是指遗嘱内容由机器打印出来的遗嘱形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规定,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这意味着,打印遗嘱要想合法有效,必须有至少两个见证人全程在场见证,并且遗嘱人和见证人都要在遗嘱的每一页上签名,同时注明具体的年、月、日。这样规定主要是为了保证遗嘱的真实性和可靠性,防止遗嘱被篡改或伪造。 录像遗嘱则是以录像的方式来订立遗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规定,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也就是说,订立录像遗嘱时,同样需要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并且在录像中,遗嘱人和见证人都要清晰地说出自己的姓名或者展示出肖像,同时明确记录下订立遗嘱的年、月、日。这也是为了确保录像遗嘱的真实性和有效性,避免出现争议。 总的来说,民法典增加这两种遗嘱类型,是考虑到现代科技的发展和人们生活方式的变化,使得遗嘱的订立更加便捷和多样化,但同时也通过法律规定了严格的形式要件,以保障遗嘱人的真实意愿能够得到合法的体现和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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