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恶意诉讼是如何认定的?


知识产权恶意诉讼指的是当事人为了获取不正当利益,故意以提起知识产权诉讼为手段,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要认定知识产权恶意诉讼,一般需从主观和客观两个方面来考量。 从主观方面来看,关键在于判断行为人是否具有恶意。恶意意味着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却依然提起诉讼。例如,甲公司明明知道自己的专利存在明显瑕疵,不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但为了打压竞争对手乙公司,仍然向法院起诉乙公司侵犯其专利权,这种情况就可能被认定为具有恶意。我国虽然没有专门针对知识产权恶意诉讼的明确法律条文对“恶意”作出定义,但在司法实践中,通常会结合行为人的动机、背景等因素来综合判断。 客观方面,需要看是否实施了恶意诉讼行为并造成了损害后果。具体表现为:第一,提起的诉讼缺乏合理的事实基础。也就是说,没有足够的证据支持其诉讼请求。比如,丙声称丁抄袭其作品,但拿不出任何丁接触过该作品以及丁的作品与自己作品实质性相似的证据。第二,诉讼行为给对方当事人造成了损害。这种损害包括经济损失,如为了应对诉讼而支付的律师费、差旅费等;也包括商誉损失,例如因诉讼导致企业声誉受损,客户流失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知识产权恶意诉讼属于侵权行为,符合该条规定的侵权构成要件时,行为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此外,在司法实践中,还会考虑行为人提起诉讼的次数、频率等因素。如果一个人频繁地对不同主体提起相似的、明显缺乏依据的知识产权诉讼,也可能被认定为恶意诉讼。 总之,认定知识产权恶意诉讼是一个综合判断的过程,需要结合具体案件的各种因素,依据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经验来进行。当遇到可能的知识产权恶意诉讼时,当事人应及时收集证据,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