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地不同时如何确定管辖?


在司法实践中,犯罪地不同时确定管辖是一个较为复杂但有明确法律规定的问题。首先,我们要明确“犯罪地”这个概念。犯罪地不仅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还包括犯罪结果发生地。简单来说,犯罪行为发生地就是犯罪行为实施的地点,而犯罪结果发生地则是犯罪行为导致的危害结果出现的地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这就确立了以犯罪地管辖为主,被告人居住地管辖为辅的原则。也就是说,一般情况下,犯罪行为发生在哪里,或者犯罪结果出现在哪里,当地的司法机关就有管辖权。 当犯罪地涉及多个地方时,就可能出现管辖权的冲突。为了解决这种冲突,法律也有相应的规定。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几个同级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审判。在必要的时候,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审判。这里的“主要犯罪地”,通常是指犯罪行为的主要实施地、犯罪结果的主要发生地等对犯罪的认定和处理具有关键意义的地方。 例如,在一个涉及多地的诈骗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在A地实施了诈骗行为,被害人在B地发现被骗并遭受了财产损失,同时犯罪嫌疑人在C地进行了分赃等后续行为。那么,A地、B地和C地都可以被认为是犯罪地。在这种情况下,如果A地的司法机关最先受理了案件,那么通常就由A地的司法机关继续管辖。但如果B地是被害人损失最严重的地方,也就是主要犯罪结果发生地,在必要的时候,案件也可以移送到B地的司法机关进行审判。 此外,如果出现管辖权争议,也就是不同地区的司法机关对某个案件的管辖权存在分歧时,应当由争议各方在审限内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这就确保了即使在出现管辖争议的情况下,案件也能得到妥善的处理,避免因管辖权问题而导致案件久拖不决。 总之,犯罪地不同时确定管辖主要依据犯罪地管辖原则,同时考虑最初受理和主要犯罪地等因素,在出现争议时通过协商和指定管辖来解决,以保证司法程序的顺利进行和案件的公正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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