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在国外起诉变更抚养权该如何确定管辖?


在探讨一方在国外起诉变更抚养权如何管辖的问题时,首先要明确抚养权变更的含义。抚养权变更就是指在父母离婚后,原本拥有孩子抚养权的一方因为某些原因,不再适合继续抚养孩子,从而由另一方获得孩子的抚养权。这其中涉及到孩子生活环境、教育资源、成长陪伴等多方面的重大改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同时,该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被告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签订或者履行,或者诉讼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有可供扣押的财产,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有代表机构,可以由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财产所在地、侵权行为地或者代表机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而变更抚养权纠纷属于身份关系的诉讼。 当一方在国外起诉变更抚养权时,如果被告在国内有住所,那么一般由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若被告在国内没有住所,而原告在国内有住所,就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若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不过,实际的管辖确定还会受到一些具体情况的影响。比如,孩子的实际生活地、主要财产所在地等因素也可能会影响法院对管辖的判断。因为法院在确定管辖时,会综合考虑方便当事人诉讼、便于案件审理和执行等多方面的因素。所以,一方在国外起诉变更抚养权时,要依据具体的案件情况,按照法律规定来准确确定管辖法院,这样才能保证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