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对行政复议共同被告该如何确定管辖?

我之前申请了行政复议,复议结果出来后,我对结果不满意打算起诉。但被告涉及行政复议共同被告,我不太清楚这种情况下该向哪个法院提起诉讼,不知道管辖法院是怎么确定的,想了解一下相关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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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行政诉讼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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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行政复议案件中,当出现行政复议共同被告的情况时,确定管辖法院是一个重要的问题。下面我们就来详细解释如何确定管辖。 首先,要明白行政复议共同被告的概念。简单来说,就是在行政复议后,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提起诉讼时,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会作为共同被告。比如,你对某县工商局的一项处罚决定不服,向市工商局申请行政复议,市工商局维持了原处罚决定,这时你要是起诉,县工商局和市工商局就会成为共同被告。 关于管辖的确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八条规定,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对于行政复议共同被告的案件,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和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这意味着当事人可以选择向其中一个法院提起诉讼。 例如,在前面提到的例子中,你既可以选择向县工商局所在地的法院起诉,也可以选择向市工商局所在地的法院起诉。这种规定主要是为了方便当事人诉讼,给予当事人一定的选择权利。 此外,如果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这进一步保障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同时也避免了法院之间在管辖权上的冲突。 总之,在面对行政复议共同被告的管辖问题时,当事人要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结合法律规定,选择合适的管辖法院进行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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