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认定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知道’?


在法律层面,认定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知道”,是一个较为复杂但又非常关键的问题,它涉及到网络服务提供者在面对网络侵权等行为时是否需要承担相应责任。下面为你详细介绍认定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知道”的相关内容。 首先,我们要明确“知道”的含义。这里的“知道”包括“明知”和“应知”两种情况。“明知”就是网络服务提供者明确地、实实在在地知晓相关情况;“应知”则是指根据一般的商业道德、职业要求和普遍认知,网络服务提供者基于其管理能力、技术条件等因素,应当知道相关情况。 在司法实践中,会依据多个方面来综合认定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知道”。其一,从网络服务提供者的管理能力来看,如果其具备先进的技术手段和完善的管理机制,能够对平台内容进行有效监控和管理,那么对于一些明显的侵权内容,就更有可能被认定为“知道”。例如,一些大型的视频分享平台,拥有专业的内容审核团队和先进的技术过滤系统,对于平台上大量存在的未经授权的影视资源,就很难说其不知道。 其二,看侵权行为的明显程度。如果侵权行为非常明显,具有很高的辨识度,网络服务提供者却没有采取相应措施,就可能被认定为“知道”。比如,在一个电商平台上,某商家公然售卖假冒知名品牌的商品,商品的包装、标识等与正品极为相似,且价格明显低于市场正常水平,这种情况下,平台就很难以不知道为由来推脱责任。 其三,结合权利人的通知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规定,“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权利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通知应当包括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及权利人的真实身份信息。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将该通知转送相关网络用户,并根据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和服务类型采取必要措施;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权利人已经向网络服务提供者发出了有效的通知,而网络服务提供者未及时处理,就可以认定其“知道”侵权行为的存在。 其四,考虑网络服务提供者的盈利模式。如果网络服务提供者从侵权行为中获得了直接的经济利益,那么也会倾向于认定其“知道”侵权行为。例如,一些网站通过提供侵权影视资源吸引大量用户访问,从而获得广告收入等经济利益,这种情况下就更有可能被认定为知道侵权行为的存在。 总之,认定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知道”是一个综合考量的过程,需要结合具体案件的各种因素进行判断。网络服务提供者在运营过程中,应当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及时处理侵权行为,以避免承担不必要的法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