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确定土地征收行政复议的申请期限?


在探讨如何确定土地征收行政复议的申请期限之前,我们需要先明确行政复议的基本概念。行政复议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查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对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一种法律制度。对于土地征收而言,这一制度为被征收人提供了一个重要的救济途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这里的“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在土地征收的场景下具有重要意义。 在土地征收过程中,确定“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通常有以下几种情况。如果行政机关作出征收决定后,以书面形式送达当事人,那么当事人签收书面文件的日期就是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例如,征收部门向被征收人送达了《土地征收决定书》,被征收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字的日期即为知道之日。如果是通过公告形式告知征收决定的,公告规定的期限届满之日视为被征收人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比如,征收部门在当地政府网站或者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村、组发布了土地征收公告,公告中明确告知了相关权利和期限,那么公告规定的期限结束时,就认为被征收人已经知道了征收行为。 另外,如果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行政复议机关和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行政复议机关和申请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一年。这一规定是为了充分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防止行政机关因未履行告知义务而导致被征收人错过申请期限。 在实际操作中,被征收人一定要注意收集和保存与土地征收相关的各种文件和证据,比如征收公告、决定书、送达回执等,以便准确确定申请期限的起始日期。同时,如果对申请期限的确定存在疑问,建议及时咨询专业的律师或者向当地的行政复议机关进行询问,避免因错过申请期限而丧失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机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