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产房医疗事故如何认定?

我老婆在产房分娩时,感觉医生处理不当,好像出了医疗事故。但我不太清楚该怎么认定这到底是不是医疗事故,是有专门的流程,还是看什么标准呢?想了解下具体是怎样认定产房医疗事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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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医疗事故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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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房医疗事故的认定是一个严谨且有明确法律规定的过程。首先,我们来明确一下什么是医疗事故。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认定产房医疗事故,主要有以下几个关键方面。第一是主体方面,医疗事故的主体必须是合法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合法的医疗机构是经过卫生行政部门批准设立、具有相关执业许可的机构,而医务人员则是具备相应资质、在该医疗机构执业的人员。例如在产房工作的医生、护士等,都需要有合法的从业资格。 第二是行为违法性。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产房的医疗活动中,必须遵守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比如在产妇分娩过程中,医生应该按照规定的流程进行操作,像正确使用助产器械、及时处理分娩中的突发情况等。如果违反了这些规定,就可能构成行为违法。 第三是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这里强调的是“过失”,即医务人员主观上不是故意造成损害,但由于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导致了不良后果。并且这种损害必须是对患者人身造成了实际的伤害,比如产妇出现大出血、新生儿窒息等情况。 在认定程序上,一般可以先由医患双方共同委托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或者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要求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的申请后,对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医患双方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 如果医患双方对鉴定结论不服,还可以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原受理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或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医学会组织再次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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